表1 各类废旧蓄电池贮存要求
8.1.2 贮存时不可将废旧蓄电池正、负极接触,以免引起火灾。
8.2 贮存设施要求
8.2.1 各类废旧蓄电池应根据废电池特性采用相应的储存容器,并符合表2中规定的相关要求。且凡漏液的废旧蓄电池必须放置在耐酸/耐碱的容器内,电池废料可用塑料槽或铁桶储存。
表2 各类废旧蓄电池储存容器要求
8.2.2 批量废旧蓄电池的贮存设施应参照GB 18597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废铅酸蓄电池的储存设施还应符合GB/T 26493中4.2.3.7中的相应要求。
8.2.3 废旧蓄电池的贮存设施应按GB 15562.2设置固体废物警示标志,盛装废旧蓄电池的容器和包装上应贴有警示标签,标签上须注明废旧蓄电池的类别、危险危害性以及开始贮存的时间。
8.3 其它要求
8.3.1 应避免贮存大量的废旧蓄电池或贮存时间过长,贮存点应有足够的空间,暂存时间最长不应超过60天,长期贮存时间最长不应超过1年。
8.3.2 废旧蓄电池应放置在阴凉干爽的地方,不应将废旧蓄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应避免阳光直射、高温、潮湿。
8.3.3 危险型废旧蓄电池的贮存场所应具有污水、废酸等污染物监测设备。
9 其它
9.1 从事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危险型废旧蓄电池应设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机制,记录废旧蓄电池的进出及流向。记录上需注明废旧蓄电池的种类、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危险性、入库日期、存放位置、废旧蓄电池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等内容。
9.2 应急预案
从事废旧蓄电池尤其是危险型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的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环保总局公告07年第48号)相关规定编写,并定期进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