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就《废旧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3-14 09:00:25    来源: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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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废旧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就该规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6.3.1 不可擅自对废旧蓄电池进行拆解,尤其不可擅自倾倒、丢弃废旧蓄电池中的酸性及碱性电解液。

  6.3.2 不应大量贮存废旧蓄电池,暂存库贮存的废旧蓄电池量不应大于30吨。

  6.3.3 收集到的废旧蓄电池应分类送到具有再生利用处理资质的场所,进行资源再生或无害化处理。

  7 运输

  7.1 运输包装要求

  7.1.1 应根据废旧蓄电池的种类、形态特性,按照GB 12463的规定采用不同的容器进行包装运输。

  7.1.2 装有废旧蓄电池的运输包装/容器上应贴有相应的分类标志。分类标识应包含:

  a) 废旧蓄电池来源;

  b) 废旧蓄电池种类;

  c) 废旧蓄电池数量;

  d) 废旧蓄电池中所含有害物成分;

  e) 废旧蓄电池运往地点。

  7.1.3 属于危险废弃物的废旧蓄电池应按照GB 190相关规定贴有明显标志。

  7.1.4 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时,均应在集装箱外按GB 190的规定悬挂相应标志。

  7.2 运输车辆要求

  7.2.1 运输危险型废旧蓄电池的车辆在结构上应符合GB 21668的相关要求。

  7.2.2 危险型废旧蓄电池公路运输车辆应按GB 13392的规定悬挂相应标志。

  7.2.3 运输危险型废旧蓄电池的车辆应有专职人员负责押运工作。

  7.3 其他要求

  7.3.1 在废旧蓄电池的包装、运输前及运输过程中,应保证废电池的结构完整,不可将废旧蓄电池破碎、粉碎,以防止电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

  7.3.2 从事废旧蓄电池的运输,应制定详细的运输方案及路线,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运输具有危险性的废旧蓄电池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对危险货物包装发生破裂、泄露或其它事故进行处理的能力。

  7.3.3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蓄电池越境转移应遵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批量废旧蓄电池的国内转移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8 贮存

  8.1 基本要求

  8.1.1 不同种类的废旧蓄电池应适用不同的贮存要求,表1列出了几类废旧蓄电池的贮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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