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介入技术路线的选择
另外,此次《意见稿》在准入条件中直接介入了技术路线的选择,例如,此次准入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汽车和增程式电动车,而不能生产插电式混动车。这单就纯电动汽车而言,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从新能源汽车统筹发展来看,纯电动、插电式混动、增程式和燃料电池车以及其他替代能源汽车等,都属于新能源汽车的不同技术路线。政府要做的,是在明确发展新能源汽车主要目标的基础上,例如
环保和节能,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至于技术路线方面,应该让市场来选择,让消费者来选择,有利于环保和节能的技术都可以并且鼓励发展。否则,插电式混合动力、醇醚类汽车、燃气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是否都要设立单独的准入呢?
而且,插电式混动技术是升级为纯电动技术的重要支撑,让企业一步到位就会面临很大的技术和市场风险。现在有人认为插电式混动车用油不用电,但那也因为现在的充电设施太少,而非插电式混动车本身的问题。
未来可从前端准入向中后端监管过渡
对电动汽车企业的监管,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未来应该从前端的主体准入,慢慢过渡到中后端的事中事后监管,在前期强化了安全、环保等标准后,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由企业拿出产品来接受市场检验。对于企业产品没有达到相应的安全、环保标准的,通过完善召回制度、进行巨额罚款乃至取消企业生产资质等方式进行后期追责。
监管部门、企业、消费者和学者对电动汽车的发展都有自己的理解,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当然也有自己的考虑和步骤。总体说来,《意见稿》还是令人欣喜和应该得到掌声的,随着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还需要根据不同阶段的要求进行改进。如果能把低速电动车规范发展问题纳入视野,就更加完美了,尽管这有极大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