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不该“更改立法”一禁了之
支振锋
在法律专家眼中,广州市拟出台的这一条例涉嫌对上位法的“不当突破”,侵犯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生产、销售及相关行业的营业自由,以及使用者的财产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接受采访时表示,广州市拟定的这一条例首先涉嫌对其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不当突破”。
他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在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可以上路。而广州市的条例作为地方立法,作出‘禁行’规定,明显涉嫌对上位法的不当突破。”
其次,支振锋认为,电动自行车是国家允许合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且其生产和销售不需要特别行政许可,因此条例禁止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规定“涉嫌侵犯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营业自由”。
“对于快递物流企业而言,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他们赖以经营的生产工具。”支振锋说,“因此,条例也涉嫌侵犯快递物流企业的营业自由。”
此外,支振锋认为,对于已经购买了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条例中“禁用”的规定,“涉嫌违反物权法,侵犯了这些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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