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工信部修订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发布时间: 2015-03-31 08:24:54    来源: 工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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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加强光伏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光伏制造企业和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已出台的土地使用标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光伏制造项目能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现有多晶硅项目还原电耗小于65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120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还原电耗小于55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100千瓦时/千克;

  2.现有硅锭项目平均综合能耗小于8.5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7千瓦时/千克;如采用多晶铸锭炉生产准单晶或高效多晶产品,项目平均综合能耗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0.5千瓦时/千克;

  3.现有硅棒项目平均综合能耗小于45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40千瓦时/千克;

  4.现有多晶硅片项目平均综合能耗小于45万千瓦时/百万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40万千瓦时/百万片;现有单晶硅片项目平均综合能耗小于40万千瓦时/百万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35万千瓦时/百万片;

  5.电池项目平均综合能耗小于10万千瓦时/MWp;

  6.晶硅电池组件项目平均综合能耗小于6万千瓦时/MWp;

  薄膜电池组件项目平均能耗小于50万千瓦时/MWp。

  光伏制造项目生产水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项目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5%;

  2.硅片项目水耗低于1400吨/百万片;

  3.电池项目水耗低于1700吨/MWp。

  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环境保护

  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应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贮存、转移、处置或综合利用,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SiCl4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利用或处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鼓励企业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64温室气体核证、PAS2050/ISO/TS14067碳足迹认证。

  光伏制造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五、质量管理

  光伏制造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电池及电池组件生产企业应配备AAA级太阳模拟器、高低温环境试验箱等关键检测设备,鼓励企业建设具备CNAS认可资质的实验室。

  光伏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通过国家批准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

  企业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组件使用寿命不低于25年,质保期不少于10年,逆变器质保期不少于5年。

  企业应建立相应的产品可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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