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发布时间: 2015-03-27 15:50:38    来源: 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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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引导和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2.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线进行申报。

  3.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负责对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初审。

  4.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材料通过“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将正式纸质文件(包括附件材料)1份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报送部门需确保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真实。

  5.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6.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十三) 列入公告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或新址扩建等)时,需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变更申请,中央企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资本变更的相关协议和公司章程;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对照规范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6.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对变更后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公告变更其相关信息。

  (二十四)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已列入公告企业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在线提交年度发展报告(见附3),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递交纸质材料1份。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建立企业年度发展情况公示制度。

  (二十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每年要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内的企业进行抽查,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公告内的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

  4.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6.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撤销公告资格的,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3年内暂停受理公告申请。

  (二十六) 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九、附则

  (二十七) 未列入现有产品分类类型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参照本规范条件执行。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以外的其他类型锂离子电池有关规范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执行。

  (二十八) 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二十九) 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工信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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