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优先支持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入充换电及加气设施建设运营领域,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建设运营给予必要补贴。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原则,积极利用购物中心、机场、车站、码头、公园、社会停车场、路边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地下空间等现有场地和设施,合理布局,推进充换电及加气设施建设,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配套及服务。新建建筑要按照一定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接口。
(五)加强零部件产品的循环利用和回收管理
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引导支持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加强对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鼓励发展专业化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探索利用押金、强制回收等方式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体系。鼓励使用轻型材料可回收材料,支持铝制零部件等可回收材料的回收再利用。
三、政策措施
2015—2020年,重点通过实施产业促进、研发创新、应用推广、金融支持、人才吸引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期满后,适时调整完善相应政策措施。
(一)产业促进
1.2015—2020年,探索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投引导基金,并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相关基金扶持,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制造、研发和产业化。鼓励各相关县(城区)、开发区设立配套资金。
2.对在本市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设备投资2亿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项目及关键部件生产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争取项目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
3.对符合《南宁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项目及关键部件生产项目,给予企业投资专项奖励。
4.对根据相关规定建设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项目及关键部件生产项目厂房,按照《南宁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确定的购买标准厂房补助标准的1—2倍给予厂房建设补助。
5.对购置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设备投资2亿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项目及关键部件生产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期,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企业贴息或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6.对按国家规定成功办理整车或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并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产品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按车型一次性给予奖励500—2000万元。
7.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如年产量达到500—1000辆整车产量且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如年产量达到1000辆以上整车产量且产值达到1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奖励。第二年如年产量达到2000—3000辆整车产量且产值达到2亿元的以上,给予500万元奖励;如年产量达到3000辆整车产量且产值达到3亿元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奖励。第三年如年产量达到4000—5000辆整车产量且产值达到4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如年产量达到5000辆整车产量且产值达到5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奖励。
以上整车产量中,全铝车身汽车占30%以上且相关铝制品为向本市生产企业采购的,奖励金额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8.对在本市投资建设的新能源汽车配套零部件生产项目,参照《南宁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确定的先进装备制造配套产业的贴息补助标准,给予企业设备投资贴息或补助。
(二)研发支持
1.鼓励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本市建立新能源汽车研发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自主研发创新的项目,依照《南宁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给予资金补助。对本市研发机构从事新能源汽车前沿技术研发或取得新能源汽车重大研发成果的,给予专项补助。
2.对获得的新能源汽车相关专利等知识产权,依照本市现行的专利政策给予支持。
3.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南宁市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应用推广支持
1.2015—2020年,全市新增出租车30%采用新能源汽车,更新或新增大型公交车辆50%以上采用新能源汽车,更新或新增环卫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支持本地生产企业开拓当地市场,南宁市公共服务领域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
2.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享受补贴政策。本市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适时究出台配套补助政策。
3.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新能源汽车补贴,鼓励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4.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补贴,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加气站等配套设施建设。
(四)金融和人才支持
1.鼓励金融机构要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信贷、担保等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消费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2.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通过战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提升产业能级。
3.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引入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国内外优秀领军人才和技术团队。加强新能源汽车专业人才培养,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支持市内高校建立新能源汽车研究基地和创新平台,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引导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和完善的人才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股权、期权、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促进高素质人才向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
四、组织保障
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领导。成立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等工作,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
五、其他
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