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普股份: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2020-09-05 01:41:57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零年八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21 第一节 董事 ......21 第二节 董事会......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9 第七章 监事会......30 第一节 监事 ......30 第二节 监事会......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6 第一节 通知 ......36 第二节 公告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成都华气厚普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二�一一年二月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并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80 万股,其中,公司发行新股 1,480 万股,股东转让老股 300 万 股,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oupu Clean Ener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康隆路 555 号 邮政编码:61173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47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中,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和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 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致力于清洁燃料加注设备整体解决、使人类生活更加舒适和健康的崇高事业,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压缩、液化天然气、氢气的车用、船用、 工业及民用加气站设备的设计、开发、制造(限在工业园区内经营)、销售、租赁、维修及技术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电子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的设计、开发、制造(限在工业园区内经营)、销售、技术服务;船舶及船舶工程设计、咨询(凭资质证书经营);特种设备生产;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以上项目凭资质证书从事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实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 资时间如下: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序 股东名称 认缴股 持股比 实缴股 号 (姓名) 份(万 出资 出资 例(%) 份(万 出资 出资 元) 方式 时间 元) 方式 时间 1 江涛 2,509.5 净资产 2010.9 50.19 2,509.5 净资产 2010.9 成 都 德 同 银 2 科 创 业 投 资 800 净资产 2010.9 16 800 净资产 2010.9 合伙企业 3 唐新潮 798 净资产 2010.9 15.96 798 净资产 2010.9 4 林学勤 472.5 净资产 2010.9 9.45 472.5 净资产 2010.9 华 油 天 然 气 5 股 份 有 限 公 420 净资产 2010.9 8.4 420 净资产 2010.9 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36,472 万股,每股金额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方可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 者 注 销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则公司股票将按 照相关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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