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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0-09-05 01:04:1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目录 释义 ...... 2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 3 第二节正文 ...... 4 一、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4 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 ...... 5 三、关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8 四、关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8 第三节结论意见 ...... 1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 《法律意见书》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 划》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锦天城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小数均保留四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取值方法造成。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锦天城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一、锦天城及锦天城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锦天城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锦天城律师提供了锦天城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锦天城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三、锦天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锦天城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上报证券交易监管部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锦天城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锦天城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关于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关于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等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四)2020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董事会会议文件: 1、由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 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股票期权价格由 4.96 元/股调至 4.93 元/股;2、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有 2 人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有 8 人因离职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将本次激励计划对象人数由 133 人调整为 123 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的股票期权部分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部分放入预留授予部分,公司本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 数由 2,729 万份调整为 2,584 万份,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由 271 万份调整为 416 万 份;3、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为 2020 年 8 月 11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84 万份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为 4.93 元/股。 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激励计划对象人数进行调 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11 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1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84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93 元/股。 (五)2020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对股票激励对象进行核查,认为本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123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 锦天城律师查阅了关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会议文件,根据锦天城 律师的核查,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情况如下: (一)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二)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3,00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2,729 万股,首次授予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7 名,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126 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其获授权益情况如下: 占《股票期权激励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权 计划(草案)》公 权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告日股本总额的 比例 1 陈硕 总裁 100.00 3.33% 0.04% 2 徐海波 副总裁、董事 50.00 1.67% 0.02% 3 于玮 副总裁、董事 70.00 2.33% 0.03% 4 赵久红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55.00 1.83% 0.02% 5 张顺江 财务总监 45.00 1.50% 0.02%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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