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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05 01:03:47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0-099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8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8 月 27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8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6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佳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 16 人,代表股份数1,460,596,4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615%。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数 591,20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850%;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仅列席本次会议,不参与投票。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73,8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5%。 4、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余苏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事项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1,30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77%;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1,7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432%;反对 73,0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68%;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余苏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7 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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