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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猛狮: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05 01:03:45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 猛狮 公告编号:2020-120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2019 年 11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 及《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补充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的《通知书》([2019]鄂 0684 民破 3-1 号),根据债权人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城农商行”)的申请,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宜城农商行提出的对湖北猛狮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由破产清算转入重整的 公告》,湖北猛狮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积极与各方协商沟通,并向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出对湖北猛狮进行重整,重整期间由湖北猛狮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 事宜。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 书》([2019]鄂 0684 民破 3-1 号),裁定自 2019 年 12 月 27 日起对湖北猛狮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重整。重整期间由湖北猛狮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宜。 收到《民事裁定书》([2019]鄂 0684 民破 3-1 号)后,公司积极落实破产 重整事项,在遭受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期间,湖北猛狮积极寻找战略合作方、协调各债权人。与宁波京威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等行业知名企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顺利召开了主要债权人协商会议,积极听取了各主要债权人对各种重组方案的意见、建议。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且湖北猛狮所在省份是疫情重灾区,致使原计划工作未能如期开展,计划草案仍需继续完善并经各债权人的有权审批部门 审批,预计未能在 2020 年 6 月 26 日前提交重整计划方案,湖北猛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向湖北省宜城 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延期三个月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公司已于2020年8月4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湖北猛狮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 0684 民破 3-5号),现债权人宜城农商行、部分债权人及破产清算组强烈反对延期,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湖北猛狮重整程序,宣告湖北猛狮破产。 二、本次裁定情况 2020 年 8 月 13 日,湖北猛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猛狮清算组 提出的《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及公司与宁波京威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联合拟定的《湖北猛狮资产处置及盘活方案》。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 0684 民破 3 号之六),根据该《民事裁定书》,2020 年 8 月 19 日,湖北猛狮清 算组向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多数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认为《湖北猛狮资产处置及盘活方案》不具有可执行性,其请求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该破产清算组拟定的《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湖北猛狮清算组拟定的《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予以认可。 三、本次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湖北猛狮的经营性债权净额约为 15,388.57 万元,该等普通债权可能存在因不能足额偿付而导致部分损失的风险,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该部分债权计提相应坏账准备。公司对湖北猛狮的长期股权投资为10,000.00 万元,该等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的风险,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该部分股权投资计提相应减值损失。 公司分别为湖北猛狮在福能(漳州)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备融资租赁款 29,380.77 万元、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备融资租赁款 24,534.40 万元以及湖北农商行的借款 3,000.00 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对应的 设备不在被拍卖财产范围内。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未对湖北猛狮的其他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湖北猛狮亦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对湖北猛狮的股权投资损失及上述债权损失预计将全额计入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具体影响金额待湖北猛狮管理人指定的评估机构针对清算资产价值出具评估报告后确定。 2、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与宜城市人民政府签署了《共建新能源基地战 略合作框架协议书》《关于新能源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关于投资建设年产5GWH 电池项目合同书》,目前,公司与宜城市人民政府存在投资争议。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受理宜城农商行提出的对湖北猛狮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刘新红为主要负责人的六人清算组为湖北猛狮管理人。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在明知公司与宜城市人民政府存在投资争议、破产申请人属于金融机构的情况下,仍指定了四名地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一名金融主管机关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和一名律师组成清算组。同时,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施行)》第二条的规定,将湖北猛狮破产案的有关信息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开。 公司已向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重新指定管理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表决通过的决议均有效;只有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按照法律规定才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湖北猛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同意公司与京威动力科技有限公 司联合提出的资产处置及盘活方案,表决情况为:同意该方案的债权人人数占参会债权人人数的 63.77%,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78.69%。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资产变价处置方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该方案的债权人人数占参会债权人人数的59.42%,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72.16%。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虽然上述两项方案均获得通过,但公司与京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资产处置及盘活方案的通过比率高于管理人的变价方案,更符合广大债权人的利益,而管理人无视投票结果及法律规定,将经债权人表决的财产变价方案报请宜城市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公司已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异议书》,恳请撤销湖北省宜城市人民 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作出(2019)鄂 0684 民破 3 号之六《民事裁定书》。 公司将持续关注湖北猛狮破产清算事项的进展,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9]鄂 0684 民破 3 号之六)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九月一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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