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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39:四川长虹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0-07-01 01:13:27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兰台意字(2020)第 438 号 2020 年 6 月 30 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1 号第三置业大厦 B 座 29 层 电话:(8610)52287799 传真:(8610)58220039 网址:www.lantai.cn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兰台意字(2020)第 438 号 致: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做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事项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评价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前提,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 年 6 月 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2020 年 6 月 1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会议通知》《临时提案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 9:30 在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 东路 3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赵勇先生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临时提案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及网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6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0,779,4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120%。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临时提案公告》中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其中议案 14、15、16 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审议表决)通过了下述议案: 1.《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含恢复表决 1,195,992,246 99.6013 4,759,268 0.3963 27,900 0.0024 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1,195,992,246 99.6013 4,759,268 0.3963 27,900 0.0024 2.《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含恢复表决 1,195,748,947 99.5810 4,996,268 0.4160 34,199 0.0030 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1,195,748,947 99.5810 4,996,268 0.4160 34,199 0.0030 3.《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含恢复表决 1,195,755,246 99.5815 4,996,268 0.4160 27,900 0.0025 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1,195,755,246 99.5815 4,996,268 0.4160 27,900 0.0025 4.《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含恢复表决 1,195,420,946 99.5537 5,330,568 0.4439 27,900 0.0024 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1,195,420,946 99.5537 5,330,568 0.4439 27,900 0.0024 5.《公司 2019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 股(含恢复表决 1,195,423,146 99.5539 5,328,368 0.4437 27,900 0.0024 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1,195,423,146 99.5539 5,328,368 0.4437 27,900 0.0024 6.《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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