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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摩托: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2020-05-16 01:13:38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19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625,829,855.47元,提取盈余公积62,582,985.55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85,863,488.26元,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749,110,358.18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53,536,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4元现金股利(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99,555,84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体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认真务实,为公司出具了真实、准确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内控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同意2020年度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同时,公司董事会对支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度报酬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价款合理。 三、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1、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期间占用期末返还、高价置入上市公司资产、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假投资真占用、假采购真占用等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的情况,不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资金占用侵占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提供的相关担保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和证监发 (2005)120 号的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持股 50%以下的其它关联方提供担保和违规担保的情况。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本次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 制度的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合理合法有效,在公司经营过程、关键环节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和内控制度执行等实际情况。 七、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 存在差异的原因均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对公司的长足发展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本次交易的内容合法有效,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且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交易事宜。 八、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符合相关法规与规则的规定,公司建立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明确了委托理财的审批流程与权限,加强风险管控,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本次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且投资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限于可保本的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各项业 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九、关于 2020 年度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操作。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目标仅为适应外汇市场的波动,降低汇率对公司经营效益的持续影响,公司及子公司通过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远期外汇交易合同来规避未来汇率波动的风险,主要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通过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公司尽可能规避汇率风险,锁定未来时点的交易成本或收益,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增值。不存在任何投机性操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波 顾宇倩 钟瑞庆 2020 年 4 月 24 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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