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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汽模:关于“汽模转2”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01 01:15:06
股票代码:002510 公司简称:天汽模 公告编号 2020-068 债券代码:128090 债券简称:汽模转 2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汽模转 2”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票代码:002510 股票简称:天汽模 可转债代码:128090 可转债简称:汽模转2 转股价格:人民币4.19元/股 转股时间:2020年7月3日至2025年12月27日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一)可转债的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582号文核准,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公开发行471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47,10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47,1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余额包销。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司债券将于2020年1月23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汽模转2”,债券代码“128090”。 (三)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和《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汽模转2”自2020年7月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二、可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数量:471万张。 (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7,100万元。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四)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为0.3%,第二年为0.6%,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五)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19年12月27日至2025年12月27日。 (六)转股起止日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自2020年7月3日至2025年12月27日止)。 (七)转股价格:人民币4.19元/股。 三、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汽模转2”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1张,1张为100.00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本次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自2020年7月3日至2025年12月27日止)深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按照《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停止转股的期间; 2、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日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汽模转2”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汽模转2”发行首日,即2019年12月27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4.19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未发生变化。 (三)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四)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含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债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金额少于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 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含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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