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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0-12 08:05:00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7-173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0月11日(周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1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1日交

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下午

15:00至2017年10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公司会

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思模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 46人,代表股份数

1,763,541,1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209%。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人,代表股份数1,441,05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74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33人,代表股份数

322,482,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464%。

    4、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于玮先生因在外出差授权委托董事徐海波先生出席;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余苏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申请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01,420,6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75%;反对296,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弃权61,82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5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6,097,404 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720%;反对296,717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6%;弃权61,823,8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214%。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增加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参会股东中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慧盟投资有限公司、何思模先生为本次交易的关联方,合计控制的公司股票1,480,960,000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且不纳入该等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220,555,7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8.0504%;反对15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4%;弃权 61,87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9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6,192,521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062%;反对153,6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弃权61,871,8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2.2386%。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余苏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1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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