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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纬锂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2017-08-24 08:00:00
证券简称:亿纬锂能 证券代码: 300014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EVE Energy Co., Ltd.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七路 36 号)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一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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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纬锂能”、“发行人”、“公司”)
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生产经营
规模,提升综合竞争力,公司考虑自身实际状况,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拟通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
一、 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
(一) 锂离子电池应用领域广, 国内外备受关注
锂离子电池是一种全新概念的电池储能装置,它不仅继承有单体锂离子电池
能量密度大、电压高、重量轻、环境友好、适用温度范围宽等优点,而且还具有
安全性能好、循环寿命长等特点。目前被广泛应用于移动通讯、照相机、计算器、
计算机存储器后备电源、心脏起搏器、安全报警器、电动玩具、手表手机、智能
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移动电源、家庭工业储能、电动自行车、电动汽
车电源等领域。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耗日益增加,石油、煤炭等化石能源资源日趋
匮乏和枯竭,能源过度开发导致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近年来,世界各国为解
决这些难题,纷纷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研制开发了多种新能源,锂离子电池得
到了世界各国政府和企业的高度重视。
2004 年以来,我国在技术和产品上逐渐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国内锂
离子电池行业发展良好,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均有大幅增长。同时,
由于镉镍电池市场的逐渐萎缩, 手机、数码相机、 PDA 和便携摄像机等消费和
移动电子产品的继续走强以及锂离子动力电池呈现的巨大应用潜力,未来锂离子
电池的市场需求仍将保持相当的增长速度。
(二) 行业获得政策扶持,市场需求空间大
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引发了新型圆柱型锂离子电池的开发,其具有额定容
量大( 3,000mAh),能量密度高( 650Wh/L),循环寿命长( 1,500 周, 1C 充/2C
放)等特点, 可以更好地适应新能源汽车的应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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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取政策指引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引导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2016 年 11 月 29 日, 国务院发布《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指出:“要实现新能源汽车规模应用, 强化技术创新,完善产业链,优化配套环
境,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提升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水平,
推进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化。到 2020 年,实现当年产销 200 万辆以上,累计产销
超过 500 万辆,整体技术水平保持与国际同步,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
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
动力电池是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中最核心的部件之一,是关系到整个产业发展
最为关键的环节。从行业层面上看,动力电池已经成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瓶颈之
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将引发对上游动力电池的巨大需求,动力电池将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而呈现爆发式增长。
(三) 企业战略性布局,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
随着国家以改革为动力,以实现节能减排为措施,以加强城市管理为重点,
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谐型城市为目标,国内市场对锂离子电
池产品的需求不断提升。方型和圆柱型锂离子电池市场正处在一个快速成长的阶
段,市场需求量逐年上升,竞争日趋激烈。
基于市场需求及公司发展战略的考虑,公司提出在稳固原有市场的前提下,
进行产品升级换代,降低各项成本,提升产品质量与竞争优势,加强产品研发,
全面实施公司未来五年发展战略;在加强新产品研究力度、改良工艺技术、进行
生产线全面自动化升级改造,扩展生产场所的同时,实施方型和圆柱型锂离子电
池的产能扩张, 以迎合市场需求快速增加的需要。
在这样的背景和基础之下,公司筹集资金投资建设生产线,提高工艺过程的
机械化及自动化程度、进一步扩大产能规模,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同时又
为我国数码产品、电动运载工具及新能源汽车产品等领域提供高性能的电源保障,
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 本次发行实施的必要性
(一) 顺应行业发展趋势且符合国内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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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节能环保的大背景下,作为绿色环保的新能源产业已成为电池产业
重要的发展方向,不断增加的锂离子电池需求体现出巨大的市场潜力。
目前全球众多企业均加大资源投入,大力研发、生产锂离子电池。本次募集
资金将主要用于高性能锂离子动力电池二期项目,主要生产三元锂离子动力电池,
顺应了行业发展趋势,且项目符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 2011 年度)》、《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 等产业发展政策的指导
方向和要求,是我国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关键元器件。
( 二)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 有利于提升核心竞争力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国内外各大厂商均加大对行业的投资力
度。在新产品及新技术不断出现的竞争环境下,如果技术研发和市场开拓不能快
速响应,公司业务发展将受到影响。受益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及基础设施的逐步
完善,新能源汽车市场将迎来爆发式增长;储能市场,包括通信储能和电力储能
领域的市场规模也在进一步扩大,都给公司带来了新的业务增长机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高性能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的研发与生产,旨
在进一步提升公司锂离子电池的技术水平及生产工艺,扩大产品产能,拓展公司
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和储能领域的市场份额。相关行业领域未来发展前景良好、应
用空间广阔,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 三) 有利于提高自动化工艺水平, 缩小国内外技术水平差距
与国际一流公司相比,国内的方型和圆柱型锂离子电池生产主要以工装夹具
控制、手工操作和机械化相结合为主,该生产方式对人的依赖性较强,生产过程
中检测带来的筛选工程量大,半成品浪费较多,整体生产效率较低。尽管部分产
品和部分工序能实现自动化生产,但整体自动化程度有待提高。此外,人工操作
为主的生产工艺,所生产产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较难把握,难以获得主流客户的
长期订单。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高性能锂离子动力电池二期项目建设,其中涉
及开发和引进关键制造设备和测试装备,有利于提升公司的锂离子电池制造水平,
缩小与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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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报告期内,公司融资方式以间接融资为主,融资成本较高,对公司的生产运
营造成一定压力。本次可转债的顺利发行,将有效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降低公
司财务风险,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同时为公司
的长期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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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
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
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
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
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将通过网下
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及/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
则不足部分由承销团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
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范
围适当。
二、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
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
量适当。
三、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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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 债券利率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 二) 转股价格
1、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
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配股、派送现
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 P1=P0/( 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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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 P1=( P0+A×k) /( 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1=( P0+A×k) /( 1+n+k);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 P0-D+A×k) /( 1+n+k)
其中: P0 为调整前转股价, 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 k 为配股率, A 为配股
价, 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
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
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
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
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
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
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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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
价的依据合理。
三、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
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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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发行人本次采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同时
也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
(一) 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
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310ZA0027 号、 致同审字[2017]第
310ZA0067 号), 2015 年和 2016 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分别为 151,302,560.81 元和 251,815,186.50 元,非经常性损益影响的净利
润分别为 59,303,668.91 元和 18,002,059.35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91,998,891.90 元和 233,813,127.15 元。
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的规定。
( 二)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
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中心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
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
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聘请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在其出具的《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致同专字 [2016]第 310ZA0043 号、致同专字 [2017]第
310ZA0071 号、致同专字[2017]第 310ZA0167 号)中指出,公司按照《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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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
营的合法性, 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的规定。
( 三) 发行人最近二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了现金分红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
三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应当每年
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一、现金分红比例: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未来现金使用需求,
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制度的有关
规定和条件下,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需实施现金分红: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以年前度亏损、依法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若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
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 2014-2016 年度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 人民币元(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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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
年度
每 10
股送红
股数
每 10 股派
息数(含
税)
每 10 股
转增股数
现金分红的数
额
分红年度合并
报表中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占合并报表中
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
润的比率
2016 - 1.195027 9.958566 51,252,323.34 251,815,186.50 20.35%
2015 - 0.749749 - 32,031,999.60 151,302,560.81 21.17%
2014 - 0.498623 - 19,914,050.19 82,978,098.63 24.00%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分
别为 24.00%、 21.17%、 20.35%,均大于 20%; 累计分配利润为 103,198,373.13
元, 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162,031,948.65 元的比例为 63.69%。 公
司实际分红情况符合《公司章程》 以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 20%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分红的相关规
定。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实施现金分红”的规定。
( 四)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 2014 年度、
2015 年度以及 2016 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瑞华审字
[2015]48120036 号、致同审字( 2016)第 310ZA0027 号、致同审字( 2017)
第 310ZA0067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
务报表未被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款“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
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
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的规定。
(五)发行人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63.15%, 高于 45%的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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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采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暂行办法》第
九条第五款“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的规定。
(六)发行人自主经营管理,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发行人合法拥有生产经营用的完整资产体系,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
证,公司各项业务独立。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和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均
独立管理。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公司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运营资金、
独立对外进行业务结算,公司及其子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依法独立进行申报和
履行纳税义务。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与关联企业在机构上完全独立。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
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六款“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
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的规定。
(七)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
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
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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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情形;
4、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5、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6、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发行人
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58,644.43 万元, 全部用于高
性能锂离子电池项目。
截至 2017 年 6 月 21 日,上述用于高性能锂离子电池项目的募集资金基本
已使用完毕,此募集资金专户结余利息人民币 0.04 元。为方便账户管理, 公司
将上述账户中的结余募集资金 0.04 元划入自有资金账户,该事项根据《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
民币或低于单个或者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董事会
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程序,但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7 年
6 月 27 日,公司已完成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17]第 310ZA0168 号),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亿纬锂能承诺投资募集资金金额为 58,644.43 万元, 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为
58,813.25 万元, 超出部分为募集资金专户收到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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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亿纬锂能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
情况基本一致,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亿纬锂能的主营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所列的
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投入“ 高性能锂离
子动力电池二期项目” 和偿还银行贷款,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要求。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亿纬锂能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使用主体为非金融类企业,且募集资金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投入“ 高性能锂离子动力电池二期项目”和偿还银行贷
款,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亿纬锂能的资本金,符合《暂行
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
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西藏亿纬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仍为自然人刘金成、骆锦红夫妇。本次发行完成后,亿纬锂能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亦不会影响亿纬锂能经营的独立性。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募集资金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特殊规定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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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利率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面值发行。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
定”的规定。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本次可转债已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
评级机构将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
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
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
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
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
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的规定。
(五)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
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
会议:
16
1、 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 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书面提议;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因此不适用“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形。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
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
件。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 二)上市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三)上市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四)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的规定。
17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可转债转股期限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
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
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的规定。
( 七)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
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
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
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
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规定。
(八)可以约定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
定比例(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
次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8
2、 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公司有权按照本次
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本次可
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
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 =B×i×t / 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赎回条款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
定上市公司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
定。
(九)可以约定回售条款;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赋
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 1、 附加回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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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
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
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
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
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2、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
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
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
的情形, 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
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
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
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
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回售条款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
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募集说
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
的权利”的规定。
( 十)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配股、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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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 P1=P0/( 1+n);
配股: P1=( P0+A×k) /( 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1=( P0+A×k) /( 1+n+k);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 P0-D+A×k) /( 1+n+k)
其中: P0 为调整前转股价, 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 k 为配股率, A 为配股
价, 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
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
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
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
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
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
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
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
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的规定。
(十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21
“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
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
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
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
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
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
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
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
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规定。
三、 本次发行符合《 证券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特殊规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
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发行人合并报表净资产 214,993.72 万元, 归属于母
公司净资产 215,003.69 万元,均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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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含 8 亿元)。
按照合并口径计算,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占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
比例为 37.21%,符合“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的相关
规定。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4 年度、 2015 年度以及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计) 分别为 1,812.23 万元、
9,199.89 万元及 23,381.31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1,464.48 万元。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按募集资金 8 亿元,票面利率 3.00%计算(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上市的可转债中, 累进票面利率最
高为 2.00%,此处为谨慎起见, 取 3.00%进行测算,并不代表公司对票面利率
的预期),公司每年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为 2,400 万元, 低于最近三年平
均可分配利润为 11,464.48 万元,符合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
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亿纬锂能的主营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所列的
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投入“ 高性能锂离
子动力电池二期项目” 和偿还银行贷款,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利率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
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不
会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23
第五节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
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
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
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
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
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24
第六节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分析的假设前提
1、 本次公开发行方案于 2017 年 12 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
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2、 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各相关产业的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情况没有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
3、 本次公开发行的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 80,000 万元,且不考虑相关发行
费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
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 公司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5,181.52 万元, 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3,381.31 万元。 假设公司 2017 年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一致, 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增长 0%、 10%、 20%;前述利润值不代表公
司对未来盈利的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
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5、 根据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28,881,31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195027 元
人民币现金,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5,125.23 万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9.958566 股,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428,881,310 股,分红后
总股本增至 855,985,593 股。假设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总额与 2016 年度一
致,且只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并于 2018 年 6 月实施完毕;
6、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 23.61 元/股( 2017 年 8 月 23 日前二十个
25
交易日交易均价与前一交易日交易均价较高者,该转股价格仅为模拟测算价格,
并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
7、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
影响的行为;
8、 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的其他影
响;
9、 假设 2017 年 12 月 31 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17 年期初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本期现金分红金额;
假设 2018 年 12 月 31 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18 年期初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本期现金分红金额+转股增加的所
有者权益。
10、 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及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公开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项目 2016.12.31/
2016 年度
2017.12.31/
2017 年度
2018.12.31/2018 年度
6 月 30 日
全部未转股
6 月 30 日
全部转股
期末总股本(万股) 42,710.43 85,598.56 85,598.56 88,986.95
假设 1: 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较 2017 年增长 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万元) 25,181.52 25,181.52 25,181.52 25,181.52
现金分红(万元) 3,203.20 5,125.23 5,125.23 5,125.23
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万元) 170,879.31 194,427.85 214,484.13 214,484.13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万元) 194,427.85 214,484.13 234,540.42 314,540.4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23,381.31 23,381.31 23,381.31 23,381.3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9 0.29 0.29 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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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59 0.29 0.29 0.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
本每股收益(元/股) 0.55 0.27 0.27 0.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
释每股收益(元/股) 0.55 0.27 0.27 0.27
每股净资产(元) 4.55 2.51 2.74 3.5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3.88% 12.33% 11.22% 9.52%
假设 2: 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较 2017 年增长 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万元) 25,181.52 25,181.52 27,699.67 27,699.67
现金分红(万元) 3,203.20 5,125.23 5,125.23 5,125.23
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万元) 170,879.31 194,427.85 214,484.13 214,484.13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万元) 194,427.85 214,484.13 237,058.57 317,058.5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23,381.31 23,381.31 25,719.44 25,719.4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9 0.29 0.32 0.3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59 0.29 0.32 0.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
本每股收益(元/股) 0.55 0.27 0.30 0.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
释每股收益(元/股) 0.55 0.27 0.30 0.29
每股净资产(元) 4.55 2.51 2.77 3.5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3.88% 12.33% 12.27% 10.42%
假设 3: 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较 2017 年增长 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万元) 25,181.52 25,181.52 30,217.82 30,217.82
现金分红(万元) 3,203.20 5,125.23 5,125.23 5,125.23
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万元) 170,879.31 194,427.85 214,484.13 214,484.13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万元) 194,427.85 214,484.13 239,576.72 319,576.7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23,381.31 23,381.31 28,057.58 28,0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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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9 0.29 0.35 0.3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59 0.29 0.35 0.3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
本每股收益(元/股) 0.55 0.27 0.33 0.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
释每股收益(元/股) 0.55 0.27 0.33 0.32
每股净资产(元) 4.55 2.51 2.80 3.5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3.88% 12.33% 13.31% 11.32%
注: 1、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2、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
的影响。
3、上述计算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
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分别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可转换债券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
的可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债发
行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
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若公司对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
盖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摊薄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在公司
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没有立即实现同步增长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转股可能导致转股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较上年同期出现下降,公
司短期内存在业绩被摊薄的风险。
二、 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有效使用,促进公司业务健康、良好的发展,充
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
的业务规模、经营效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 与公司业务经营面临风险相关的改进措施
1、 与原材料价格波动相关的改进措施
2016 年,上游原材料(如锂、钴等)价格持续上涨,使得产品成本
受到一定负面影响, 公司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如下:
28
( 1)通过生产工艺改进,降低产品材料成本;
( 2)通过提升生产效率和产能,摊薄固定成本;
( 3)通过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减少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实现产业链共赢。
2、 与应收账款增加相关的改进措施
2016 年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8.75 亿元,较年初增加 4.62 亿元,
增长 111.60%,主要原因是公司营收规模扩大,尤其在动力电池业务实现了规模
化销售, 受下游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影响,动力电池的销售回款速度较慢, 因
此形成了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 公司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如下:
( 1)加强应收账款的回收,采取必要的催收程序;
( 2)由于消费类业务的回款情况较好,继续加强该业务的回款管理;
( 3)制定合理的赊销制度,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定期评价客户信用状况;
( 4)定期进行应收账款的分析,将客户的欠款、还款等重要信息及时向相
关部门通报。
(二)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
具体措施
1、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
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针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
披露程序均做出明确规定。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
到合理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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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个业务环节进行标准化
管理。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加强对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各个环节流程和制
度实施情况的监控,进一步增强企业执行力,并同步推进成本控制工作,提升公
司资产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营运成本,进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3、继续加强市场推广,扩大市场占有率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大前提下,公司将继续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大力拓展市场,
巩固和提高国内市场占有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在尽快投入募投项目运
作的同时,公司将努力寻求新的市场机会,不断完善现有业务产品体系,提高市
场占有率,提升现有收入水平,进一步增加公司盈利能力,以更好地回报股东。
4、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严格按照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可转债发
行募集资金不超过 8.00 亿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公司高性能锂离子动力
电池二期项目建设和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运用将提升公司生产能力、扩大公
司营业收入,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抓紧进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工作,积极
调配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实现本次
募投项目的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避免即期回报被摊薄,或使公司被摊薄的
即期回报尽快得到填补。
5、严格执行现金分红,保障投资者利益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
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 [2013]43 号)等规定,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
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
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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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
的透明度,公司已制定了《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7 年-2019 年)》,在综
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发展战略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及具体的股东回
报规定,从而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
关制度和股东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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