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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52:维科精华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9-30 08:00:00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公告编号:2017-071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1323号),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精华”、“上市公司”、“公司”或“甲方”)向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维科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杨东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8,698,840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13,614,85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14,000,000.00元(含税)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9,614,85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8月31日出具的“立信中联验字[2017]D-004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同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主体、开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就募投项目分别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专项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账户

年产3000万只聚合物                  宁波维科精华集   中国工商银行  中天国富证券有  宁波维科电池

 建设项目      【账号】     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宁波东门支行

聚合物产线技                  宁波维科精华集   中国工商银行  中天国富证券有  宁波维科电池

    术升级项目        【账号】     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宁波东门支行

                                    宁波维科精华集   中国工商银行  中天国富证券有  宁波维科电池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账号】     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宁波东门支行

年产2Gwh锂离子动                  宁波维科精华集   中国工商银行  中天国富证券有  宁波保税区维

 力电池建设项目      【账号】     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科新源动力电

                                                     宁波东门支行                    池有限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丁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

        月/ 日,期限/ 个月。丁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丁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顾峻毅、陈华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日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

者为准)的,甲方、丁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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