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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85:宏发股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5-17 08:00:00
证券代码:600885              证券简称:宏发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6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5/24        -              2017/5/25        2017/5/25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4月24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2017年5月2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31,972,53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2,993,134.25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5/24        -              2017/5/25        2017/5/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新余有格投资有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

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5元,待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22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厦门市集美区东林路564号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2)6196768

    特此公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6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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