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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7-09-29 08:00:00
A股代码600295           A股简称   鄂尔多斯           编号:临2017-071

B股代码900936           B股简称    鄂资B股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7年9月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因公司之下属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以下简称“氯碱分公司”)在 2016 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过程中,涉嫌存在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依据相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拟对氯碱分公司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其一千九百三十七万五千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日,氯碱分公司收到了国家发改委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7】7号),主要内容如下:

    氯碱分公司在2016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以下简称“PVC”)过程中,存在

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发改委对氯碱分公司上述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1、责令氯碱分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氯碱分公司2016年度PVC产品相关市场销售额十九亿三千七百五

十五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一千九百三十七万五千五百元。

    考虑到公司持有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冶金”)60%股权,氯碱分公司为电力冶金的分公司,上述处罚对公司的影响金额1,162.53万元(1,937.55万元*60%),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0.16%、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4.38%。经公司研究决定,服从发改委行政处罚通知书中所述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将会减少公司本年利润。

    公司及子公司将以此为戒,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9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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