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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合科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12 08:00:00
证券代码:300457         证券简称:赢合科技          公告编号:2017-094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形式。

    4、本公告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

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11日下午15:00―2017年9月12日下

午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惠州市赢合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泰路7号】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何爱彬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www.cninfo.com.cn)刊登《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85),并于2017年9月8日披露

了《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92)。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72,438,16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58.43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 63,957,10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51.59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 8,481,0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4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8,682,366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7.00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01,3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16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8,481,0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41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见证律师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2,437,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81,9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2,437,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81,9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2,437,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81,9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72,437,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81,9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5、审议通过了《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2,437,6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81,8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2%;反对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72,437,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81,9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7、审议通过了《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同意72,437,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81,9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的议案》

    同意72,437,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81,9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刘丽萍律师、周子权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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