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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9-30 08:00:00
证券代码:300450               证券简称:先导智能               公告编号:2017-088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7年7月28日,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智能”

或“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王德女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54 号),核准公司向王德女、李永富和珠海泰坦电力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1,935,006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62,100万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实际发行股份数量为10,202,06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0.8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0,999,940.03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9,622,641.51 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1,377,298.52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9月21日全部到位,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7]17275号)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与募集资金专项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证券代码:300450               证券简称:先导智能               公告编号:2017-088

    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4050078801000000025,

截至2017年9月21日,专户余额为612,499,940.03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民生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叶云华、臧宝玉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证券代码:300450               证券简称:先导智能               公告编号:2017-088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专

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超过

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民生证券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民生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17]17275号

《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9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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