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102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9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 1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 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8,072,69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1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 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焦云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马庆先生因出差未能 参加本次会议,董事焦岩岩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王维舟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 司总工程师李毓良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 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97,917,392 99.84 155,303 0.16 0 0.00 2、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97,917,392 99.84 155,303 0.16 0 0.00 3、 议案名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97,917,392 99.84 155,303 0.16 0 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97,917,392 99.84 155,303 0.16 0 0.00 计划(修订稿)及摘要 2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97,917,392 99.84 155,303 0.16 0 0.00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3 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97,917,392 99.84 155,303 0.16 0 0.00 励计划相关事项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代表股份 648,558,293 股,其中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457,177,693 股份,本次激励对象中有控股股东关联人;股东焦云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85,350,352股份;股东焦贵金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持有公司7,206,310股;股东常万昌先生为控股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持有公司751,243股份,上述关联股东在审议所有议案时均回避了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福玲律师、孔祥鹏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 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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