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30 09:39:00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63

证券代码:136124            证券简称:16新奥债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4月2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华祥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座公
  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74,859,19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8.6266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于建潮先生主持会议,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刘斯亮律师、张莹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并作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1人,公司董事长王玉锁先生、董事张叶生先生、
  王子峥先生、关宇先生、赵令欢先生、独立董事徐孟洲先生、李鑫钢先生、
  张维先生因有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会主席蔡福英女士、监事王曦女士
  因有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王硕女士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终止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474,851,890  99.9984      7,300  0.0016        0  0.0000
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终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
  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474,851,890  99.9984      5,100  0.0010      2,200  0.0006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终止公司重  4,410,111  99.8347  7,300    0.1653      0    0.0000
1    大资产购买事项

      的议案

2    关于提请公司股  4,410,111  99.8347  5,100    0.1154  2,200    0.0499

      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终止本次

      重大资产购买相

      关事宜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2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斯亮、张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30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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