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52:维科技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28 08:00:00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19-033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9年1月新颁布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2019年4月证监会修订施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              修订款                          修订后

条款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第二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三条  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份;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四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第二十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五条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经
      经营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所指定的地点。  营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所指定的地点。

第四十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四条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第九十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六条  职务。                                  ??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零七条  报告工作;                          告工作;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二十六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条    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19年5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相关阅读:
发布
验证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