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日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的简历和相关材料,我们认为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杨国强先生;副总经理林晓峰先生、付红霞女士及陈昊先生;财务总监余永米先生均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本次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2.本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通过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名方式、程序合法。 3.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杨国强先生为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林晓峰先生、付红霞女士及陈昊先生为副总经理;余永米先生为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青原 杜正春 王礼伟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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