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日新能: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9-05-16 08:00:0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9]第100号
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9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8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3、贵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3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下午15: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5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9名,代表贵公司股份566,884,27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5.85%。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9名,代表贵公司股份651,156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52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全部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566,884,6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719,7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5%;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

  2、《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566,884,6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票:1,719,7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5%;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

  3、《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566,884,6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719,7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5%;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

  4、《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票:566,884,6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719,7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5%;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

  5、《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票:566,884,6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9.89%;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719,7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5%;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

    6、《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票:1,719,7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5%;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719,7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5%;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新余鑫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五奎、李粉莉已回避表决。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566,884,6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票:1,719,7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5%;反对票:31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弃权票:334,2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

  8、《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8.01审议通过《选举陈五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566,884,2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1,719,3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3%。

  表决结果:当选。

  8.02审议通过《选举李粉莉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566,884,2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1,719,37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3%。

  表决结果:当选。

  8.03审议通过《选举林晓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566,884,2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1,719,3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3%。

  表决结果:当选。

  8.04审议通过《选举杨国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566,884,2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1,719,3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3%。

  表决结果:当选。

  8.05审议通过《选举陈琛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566,884,29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1,719,3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3%。

  表决结果:当选。

  8.06审议通过《选举张学斌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566,884,2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1,719,3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3%。

  表决结果:当选。

  9、《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9.01审议通过《选举李青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566,884,29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1,719,3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当选。

  9.02审议通过《选举杜正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566,884,29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1,719,3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3%。

  表决结果:当选。

  9.03审议通过《选举王礼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566,884,2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1,719,37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3%。

  表决结果:当选。

  10、《关于监事会换届及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10.01审议通过《选举艾艳君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566,884,2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1,719,37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3%。

  表决结果:当选。

  10.02审议通过《选举黄振华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566,884,2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1,719,37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3%。

  表决结果:当选。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炯                                      沈险峰

                                                      廖金环

                                            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相关阅读:
发布
验证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