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52:凯盛科技内部责任追究制度(2019年4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9-04-30 08:00:00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2019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管理层合法、认真、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加强组织建设、明确领导责任,提升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负责人,以下统称为“责任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责任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为个人、股东的利益而弄虚作假,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或者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问题,虽然该责任人不是直接当事人也没有参与,但有失职、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失误,包括决策失误和操作失误。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操作失误是指经营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法、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程序,不执行公司决策层有关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公司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子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公司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子公司所持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六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权、责对等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6.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提出相关方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事项,经董秘办上报董事会做出决定并报监事会备案;涉及公司监事的责任追究事项,经董秘办上报监事会做出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涉及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事项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决定并报董事会和监事会备案。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进行的离任审计,负责组织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的离任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并按照第七条项下的原则予以上报。在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岗位变动、离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公司审计部将有关资料书面反馈给相应的机构,由公司董秘办同审计部落实该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形成书面记录。

    第九条董事会、监事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做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报请股东大会批准的,应依法上报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当总经理办公会认为需要提交董事会时,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责任追究因内部员工、机构举报提出的,由公司审计部进行调查核实;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由公司审计部同监事会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并落实处理决定,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被追究责任者对做出的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的申诉意见,上报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给予纠正,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在经营决策中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2.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法、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更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4.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生产计划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担保及关联交易制度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的;

  7.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导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重大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8.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

  9.失误造成对外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投资发生重大损失的;

    10.对外投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11.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十三条对安全、环保、生产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则讨论通过的事项,虽属于集体决策行为,但如果该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范性文件、内部控制程序或客观事实,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公司资产损失的,追究管理层或其他领导小组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提出明确理由的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个人除外。
    第十五条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中,出现重大会计差错、重大信息遗漏或错误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披露重大会计差错、重大信息遗漏或错误更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的情况。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六条种类

  1、通报批评:

  (1)董事会内批评

  (2)监事会内批评

  (3)总经理办公会内批评

  2、罚款;

  3、记过和降职;

  4、赔偿损失;

  5、提请免职:

  (1)24个月内累计2次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警示函或者进行监管谈话;

  (2)24个月内累计2次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累计2次公开谴责;

  (3)24个月内累计2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被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4)有证据证明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承诺;

  (5)未能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

  (6)严重违反公司劳动人事制度的;

    (7)对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管理责任隐瞒不报;

    (8)授权不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失效的人员、不适当人选代为行使职权;

    (9)拒绝向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相关的监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监管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责任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采取上述方式追究责任的同时,可依据法律、法规、相关劳动合同及有效的公司规章制度降低或扣减相关责任人的薪酬。

    第十八条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要求,责任人在进行岗位变动、离
任时,公司审计部有权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但不构成追究责任处理的,由相应机构对负有经济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诫勉。

  第十九条责任人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责任人因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公司、子公司决策程序,未按权限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或股东大会批准,擅自以公司、子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进行投资、交易或关联交易,给公司、子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处于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期间的,应当暂停相关责任人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有效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因非主观因素造成,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6、按照有关议事规则,证明在有关决策表决时曾提出明确理由的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五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不履行职责及义务,提供虚假、错误、不完整信息,或者未经董事会授权,个人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相关信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规定,将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向董秘办提供,并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及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开展的相关工作,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秘办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向董事会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部门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由于资料收集和编写年报、报送等工作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董事会秘书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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