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9)第073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宁夏兴 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石薇律 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18年3月26日、4 月16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219号宁夏建材大厦8层、11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 第1页 共5页 法律意见书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刊登。提请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2019年3月26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公司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告及公司七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姜滨先生 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关于召开本次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19年4月15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219号宁夏建材大厦8层、11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 第2页 共5页 法律意见书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 名,代表股份数202,17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数3,010,67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的0.6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 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 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2019年4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19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15:00至2019年4月19日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了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219号宁夏建材大厦8层、11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 第3页 共5页 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12人,共代表公司 股份205,180,9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54%。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议案1-5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 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99.95%获得通过;议案6为关 联交易,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 的97.22%获得通过,关联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 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219号宁夏建材大厦8层、11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 第4页 共5页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 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师 刘庆国 石 薇 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219号宁夏建材大厦8层、11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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