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9-04-20 08:00:00
法律意见书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9)第073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宁夏兴
  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石薇律
  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18年3月26日、4
  月16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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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刊登。提请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2019年3月26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公司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告及公司七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姜滨先生
  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关于召开本次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19年4月15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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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
  名,代表股份数202,17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数3,010,67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的0.6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
  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
  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2019年4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19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15:00至2019年4月19日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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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12人,共代表公司
  股份205,180,9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54%。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议案1-5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
  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99.95%获得通过;议案6为关
  联交易,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
  的97.22%获得通过,关联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
  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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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
  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师    刘庆国

                                        石  薇

                                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219号宁夏建材大厦8层、11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      第5页  共5页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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