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9-02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议案6为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01,91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4月1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15:00至2019年4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姜滨董事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股份205,180,9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5440%。 2、出席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02,170,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6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010,6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83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264,1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405%。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1.00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5,090,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8%;反对90,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73,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206%;反对90,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2.77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5,090,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8%;反对90,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73,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206%;反对90,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5,090,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8%;反对90,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73,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206%;反对90,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00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5,090,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8%;反对90,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73,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206%;反对90,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00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5,090,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8%;反对90,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73,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206%;反对90,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6.00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73,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206%;反对90,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7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73,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206%;反对90,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宣读。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石薇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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