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2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15:00至2018年11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6,807,1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9129%。 2、出席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202,131,1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5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4,675,9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60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4,890,3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093%。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1.00关于《公司资产置换及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94,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97%;反对89,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关于公司拟签署《资产置换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94,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97%;反对89,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378%;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94,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97%;反对89,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78%;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关于公司拟签署《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94,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97%;反对89,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378%;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94,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97%;反对89,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份的99.9539%;反对89,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5%;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94,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97%;反对89,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78%;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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