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74:川投能源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2019)法意字第258号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575号中海国际中心j座18楼邮编:610000 18F/TowerJChinaOverseasInternationalCenter, No.575JiaoziAve.,High-techZone,Chengdu,ChinaP.C.:610000 Tel:+8628-87039931Fax:+8628-87036893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川投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成都)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川投能源”)的委托,指派本所先��律师、周梦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 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在审查相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经办 律师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合法、有 效,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 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9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报告》,同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 2、2019年5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金融投资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四 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十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2019年6月4日 上午9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四川省成都市临江西路1号川投大厦1508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体斌先生主持,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召开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一致。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四川川投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的法人股东账 户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印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 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包括: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2,276,838,3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7212%。 2、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6月4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统计结果及本所律 师核查现场出席股东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合计 所持股份数为2,353,114,0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4539%。 3、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 律师等。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 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公告规定的程序计票、监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3,090,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0%,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 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83,245,6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14%,反对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21,3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56%。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提案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3,090,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0%,反对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83,245,6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14%,反对2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对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提案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3,090,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0%,反对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83,245,6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14%,反对2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及其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相关阅读:
验证码:
- 最新评论
- 我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