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业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09-05 01:46:28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3 第三章 监督检查......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5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和召开......6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7 第七章 附则......8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 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应当 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 公司财务; (二) 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 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股 东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主要形式: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可以采取列席董事会、有选择性的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项检查、专题 调研、实地考察、个别交流、查阅公司财务和审计等定期报表资料等方式,必 要时,要求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核实和解释说明,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 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向股 东大会报告; (三) 对于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书面阐明会议议题等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如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 序相同。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必要的协助; (四) 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参照上述程序对公司下属控股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 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可以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及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和召开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题,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 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改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八月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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