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773:西藏城投独立董事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05 01:23:24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特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设 3-5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 培训。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 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由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无异议的被提名人方可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 当履行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本制度上条规定的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 第十五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1、同意; 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 员会中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且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十九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 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独立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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