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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39:西部资源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05 01:32:38
证券代码:600139 股票简称:西部资源 公告编号:临 2020-038 号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均已受理,部分尚未判决(裁决) 累计涉案金额:合计约人民币85,331.22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约 98.44%,其中,2020 年上半年新增涉案金额 106.79 万元,占公司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约 0.12%。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所涉事项均发生在以前年度,公司在所涉事项发生时,已经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确认,且部分案件已在之前的会计年度进行了计提,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资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 2020 年上半年内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合计 85,331.22 万元(未考虑公司可能承担的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及案件其他相关费用),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 产的约 98.44%,其中,新增涉案金额 106.79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 产的约 0.12%。各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如下: 一、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鉴于公司未能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后更名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四川分公司”)偿还逾期债务,长城四川分公司向成都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公证已发生法律效力,成都中院已立案,并向公司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恒康、实际控制人阙文彬向长城四川分公司支付债务本金人民币 1.92 亿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逾期罚息和违约金等款项。 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公司及时与长城四川分公司进行了沟通,但由于公司经营压力较大,短时期之内无法实质性解决该笔逾期债务,长城四川分公司申请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冻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20-005 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进展公告》、 临 2020-006 号《关于收到 <执行通知书> 、 <报告财产令> 的公告》、临 2020-022号《关于收到 <执行裁定书> 的公告》以及临 2020-023 号《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进展情况 2018 年 5 月,长城四川分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长 城四川分公司仍然负责债权管理工作,报告期内,公司收到长城四川分公司通知,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已将该债权转回至长城四川分公司。截至目前,公司逾期的 1.92 亿元本金仍未偿还,该案件仍处于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该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0 年上半年,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 24%/年,计提 违约金及罚息共计约 2,329.60 万元,相应减少公司 2020 度上半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约 2,329.60 万元。 公司在期后仍然需要基于偿还债务的时间,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及罚息,并相应减少期后利润,同时,若期后公司相关资产被司法处置,也可能因处置价格低于账面价值而减少期后利润。 二、公司与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2014 年,公司在收购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租赁”)57.55%的股权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前五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保证交通租赁每年实现不低于人民币 3.5 亿元的可分配净利润。如未完成,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原股东(指届时依旧持有交通租赁股权的原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取得与前述净利润对应的资金回报,上述承诺期已 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届满,交易双方尚未对该业绩补偿数据进行确认。 2020 年 4 月,公司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参加仲裁通知书》((2020) 渝仲字第 62 号)及《仲裁申请书》等文件,交通租赁原控股股东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集团”)就上述事宜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20-004 号《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 临 2020-007 号《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临 2020-009 号《涉及仲裁的公告》以及临 2020-023 号《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但尚未裁决。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承诺期满(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累计计提业绩承诺补偿款 60,466.98 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累计减少以前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共计60,466.98万元。但本案尚未裁决,具体金额将根据仲裁情况进行调整,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期后利润实际产生的影响。 同时,开投集团已就此案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已陆续被法院司法冻结。截至目前,该事项暂未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但若最终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需向开投集团支付利润补足款等款项,且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亦无力履行承诺代公司补足上述款项,则可能会导致子公司股权存在被司法处置的风险,而若处置价格低于账面价值,将相应减少期后利润,亦将会对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发展及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与江苏银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2011 年,公司在收购江苏银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茂”)持有的南京银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茂矿业”)80%股权过程中,江苏银茂向我公司承诺,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银茂矿业若仍未能取得狮子冲农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047.50 平方米办公用房以及 46,846.14 平方米的生产经营及附属设施用房的房产证,由此导致银茂矿业及其股东产生的损失,均由江苏银茂全额承担,我公司因此扣留了部分股权转让款作为保证金。截至目前,仍有 9 项房屋(主要为非生产经营性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公司亦仍扣留保证金 550 万元。 2019 年,江苏银茂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股权转让协 议进行清理和清算,请求公司偿付迟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431.0772 万元及利息。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20-023 号《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进展情况 报告期内,江苏银茂向法院申请撤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下发《民事裁定书》((2019)苏 0104 民初 10815 号之一),准许江苏银茂撤回起诉,本案已结案。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款项公司在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发生时,已经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确认,且原告已撤诉,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未来年度利润产生实际影响。 四、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列纠纷案 公司持有凯龙矿业 100%的股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1、2007 年至 2008 年,凯龙矿业委托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九分公司(以 下简称“四川蜀通”)进行维西大宝山铜矿岩芯钻探施工,完工后结算工程造价 829.50 万元。截止 2008 年 8 月,凯龙矿业付款合计 722.71 万元,尚欠工程款 106.79 万元。截至目前,上述欠款仍未支付。 基于此,2020 年 7 月,四川蜀通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维西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凯龙矿业支付工程款 106.79 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等。 本案为报告期内新增案件,截至目前,已开庭审理,但暂未判决。 2、2010 年 3 月,凯龙矿业委派四名大学生到会理县马鞍矿山废石综合利用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马鞍矿山公司”)实习,实习期结束后,凯龙矿业至今未按约定支付其代垫的实习工资,马鞍矿山公司据此于 2018 年 8 月,向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凯龙矿业支付其垫付的工资等 8.68 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 2018 年 10 月,四川省会理县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8)川 3425 民初 2159 号),判决凯龙矿业向马鞍矿山公司支付 8.68 万元;受理费减半 收取 9,600 元,由凯龙矿业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9-019 号《涉及诉讼的公告》以及临 2020-023 号《关 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凯龙矿业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3、2011 年 3 月,凯龙矿业将拥有的“云南省维西县大宝山-长土坡铜多金 属矿普查”勘查区域内的位于兰坪县境内约 10 平方公里面积的使用权及收益权,以 1,5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重庆银坤矿业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坤矿业”)。银坤矿业依约向凯龙矿业支付 1,000 万元,但后续在该区域内申请单独办理采矿权证时,未获批准。 2019 年 1 月,银坤公司由此向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迪庆自治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9 年 3 月,迪庆自治州中级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探矿权使用权收益权出让协议》无效,凯龙矿业返还银坤公司转让款 1,000 万元,承担银坤公司投入的部分勘察成本 933.71 万元,支付银坤公司垫付的报告编制费用 20 万元等共计 1,953.71 万元,驳回银坤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凯龙矿业不服上述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 年 12 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迪庆自治州中级法院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9-019 号《涉及诉讼的公告》以及临 2020-023 号《关 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报告期内,迪庆自治州中级法院已开庭重审,并于 2020 年 7 月下发《民事 判决书》((2020)云 34 民初 13 号),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探矿权使用权收益权出让协议》,凯龙矿业返还银坤矿业转让款 1,000 万元,赔偿银坤矿业勘查成 本损失的 50%即 778.09 万元,承担银坤矿业投入的部分勘察成本 933.71 万元, 驳回银坤矿业其他诉讼请求。因不服上述判决,银坤矿业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4、2010 年,凯龙矿业与会理县昆鹏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鹏铜业”)签订《铜精矿供需合同》,昆鹏铜业向凯龙矿业预付采购铜精矿款,凯龙矿业依约向昆鹏铜业供应铜精矿。截止 2011 年 11 月,凯龙矿业未再进行销售,经抵扣货款后仍有 384.67 万元未退还昆鹏铜业。 昆鹏铜业被凉山矿业收购后,凉山矿业于 2017 年 10 月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凯龙矿业返还上述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承担本案诉讼费。2018 年 3 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决凯龙矿业返还凉山矿业货款 384.67 万元,驳回凉山矿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8,204 元,由凯龙矿业负担。 凯龙矿业不服上述判决,并提起上诉。2018 年 8 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 州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8)川 34 民终 1076 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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