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47:万里股份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27 08:00:00
证券代码:600847        证券简称:万里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3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8年4月3日披露了《万里股份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8),株式会社杰士汤浅、天津杰士电池有限公司以“G?STownson”品牌蓄电池存在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情形为由将山东久力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市池店镇必辉电池商行起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又以共同实施该案所涉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将本公司、杰士汤森(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吴茂林追加为该案被告。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5民初1293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案作出了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株式会社杰士汤浅

  原告2:天津杰士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1:山东久力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2:晋江市池店镇必辉电池商行

  被申请人1(追加被告):杰士汤森(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杰士汤森”)

  被申请人2(追加被告):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3(追加被告):吴茂林

  被申请人1杰士汤森系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3吴茂林为蓄电池品牌“G?STownson”商标持有人及被申请人1杰士汤森的法定代表人,其提供给我公司的《商标注册证书》显示,该商标已于2014年10月2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管理总局进行了商标注册。

  “G?STownson”品牌蓄电池之前由被告1进行生产。2017年6月1日,被申请人1杰士汤森及被申请人3吴茂林共同签署了《委托授权书》,委托并授权我公司代加工“G?STownson”品牌蓄电池。同日,本公司与被申请人1杰士汤森签署了《OEM销售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OEM产品包装、商标及标签由杰士汤森负责设计并提供给我公司审核,杰士汤森必须确保提供的产品包装、商标及标签等不存在违法情形,我公司虽然有权审核但对合法性不承担责任。杰士汤森提供的产品包装、商标及标签等造成我公司损失的,杰士汤森应当赔偿给我公司。
  (二)诉讼起因及请求

  根据《民事起诉书》所述,原告称被告1及被告2明知原告针对“GS”、“杰士”、“杰士汤浅”等系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未经许可,在其制造、销售的同类产品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侵犯了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1和被告2立即停止侵犯原告1和原告2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的违法行为,去除侵权标识,销毁侵权产品、模具等;
  2、判令被告1和被告2共同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3、判令被告1和被告2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公司被追加为此案被告的原因


  根据《追加被告申请书》所述,原告称:

  1、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本公司)与本案被告1、被告2共同实施了本案所涉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申请人3与本案被告1、被申请人2共同实施了本案所涉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称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3应当与本案被告1和被告2就涉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故经请求,泉州法院初步调查后将上述三方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根据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5民初1293号],有关本公司的判决如下:

  1、被告杰士汤森(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吴茂林、山东久力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池店镇必辉电池商行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株式会社杰士汤浅第507630号、第99890号、第9218078号、第46728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杰士汤森(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吴茂林、山东久力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蓄电池商品上使用侵权标识,晋江市池店镇必辉电池商行立即停止销售前述侵权商品。

  2、被告吴茂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商标侵权给原告株式会社杰士汤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00元;被告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杰士汤森(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前述吴茂林赔偿责任中的3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株式会社杰士汤浅、天津杰士电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1,800元,其中由本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获知其他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请求。因本案尚未终结,目前暂时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推进;公司将积极应对,通过法律程序坚决维护合法权益,并依法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6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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