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05 01:28:14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下称“子公司”)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以锁定结售汇成本,规避汇率出现较大波动带来的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 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套期保 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年度预计总额。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及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在每年度内所签署的与外汇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外汇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含本数)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额的 50%或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超出此范围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前,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就远期结售汇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时,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远期结售汇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审计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管理委员会行使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总裁、行政总裁、财务总监、内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管理委员会职责: 1、管理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事宜; 2、负责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对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方案、额度头寸进行审核和调整,对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七条 子公司具体负责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办理,其职责包括: 1、执行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方案。 2、负责制订、调整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实施方案,并报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管理委员会审批。 3、跟踪、汇总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情况,并向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 4、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内审部门为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的监督部门,对公司及子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1、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外币资金预测,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并评估风险。 2、子公司财务部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 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避免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会计核算人员核查原因,财务负责人应向公司财务部门和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 3、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门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于已发生的损失,须立即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及子公司内审部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交割情况进行监督,稽核交易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方案,信息披露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并将监督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及子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及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及子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和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全部业务流程的操作。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在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经批准的方案与金融机构签署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合约,并按合约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及子公司主要领导。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及子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 额达到或者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内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同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情况。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及子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档案由公司或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其中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保管期限至少 15 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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