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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东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05 01:22:59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0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 指定的联络人;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通过业务专区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经公司复核或深交所审核后,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的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 媒体”)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包括《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一份或者多份报纸、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八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同意注册(以下统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拟在下半年进行的利润分配仅为现金分红无须审计,以及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的季度 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 时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符 合条件媒体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 则》和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公告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业务专区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通过 业务专区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 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等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2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立 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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