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中国网  >  财经  >  沪深港美  >    >  横店东磁
横店东磁: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05 01:22:53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0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有经营权工厂的负责人和/或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指定的联络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五)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知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主要责任人。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 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下属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及有经营权的工厂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发生购买或者***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 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上述购买、***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六条(一)所列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 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事项; (四)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五)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利。 公司披露上述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达到 20% 时,财务部应及时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进行业绩预告修正。 (六)公司在定期报告前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财务部应说明差异内容及原因分析。 (七)公司出现下列可能对公司证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之一的: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或提出辞职;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如有)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的; 11、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2、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3、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5、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6、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7、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议进行更正; 19、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0、公司预计出现资不低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21、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2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以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出现需要修正的情况; 2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事项; 26、公司债券、可转债涉及的重大事项; 2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28、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和决议; 29、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30、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3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2、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九)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其持股比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 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裁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相关阅读:
发布
验证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