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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氟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13 01:31:48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20-067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多氟多”)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本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共收到1份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3份深交所出具的监管函,其中涉及需要整改的如下所示: (一)2019年5月深交所对公司的监管函及整改情况 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63号),监管函主要内容如下: “2018年10月25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5,391万元至28,216万元。2019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15,704 万元。2019年3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8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6,591万元。2019年4月20日,你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度实际净利润为6,591万元。你公司在2018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第11.3.7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第11.3.7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李世江、董事兼总经理李凌云、董事兼时任总经理侯红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你公司财务总监程立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收到该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强对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的培训学习 公司董事会迅速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并要求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水平和规范意识,保证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有效执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强化各级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加强公司与中介机构及公司各部门间的沟通 公司将加强与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效沟通,同时做好公司各部门间的沟通,更加严格把控重大事项完成的时间节点,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传递,以保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5年7月深交所对公司的监管函及整改情况 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13号),监管函主要内容如下: “2015年7月9日,你公司披露了《2014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公告》和《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公告》。你公司根据2014年6月12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你公司的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作出的判决,对2014年半年报和三季报计提预计负债1650万元。经调整,你公司2014年半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392万元变更为-1,010万元,调整幅度为-358%;2014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75万元变更为-327万元,调整幅度为130%。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5条和第11.11.2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5条和第11.11.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收到该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充分重视该问题,吸取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进行深入学习,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未来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2015年7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对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处罚书及公司整改情况 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处罚书》(2015)20号,处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下述问题: 2014年6月27日,公司收到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3焦民二金初字第00006号),判决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及利息28261460.48元,贷款合同到期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算至付款日。同时判决公司对上述贷款的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于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才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章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收到该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由于公司上述诉讼代理人存在重大失职,未及时将上述诉讼《判决书》送交公司、且未向公司完整报告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公 司对这次信息披露责任事件高度重视,已于2015年7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专题研究,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4年半年度报告和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更正的议案》、《关于致歉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议案》和《关于加强内控学习和管理的议案》,并于2015年7月9日进行了公告披露。公司已将《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呈报河南证监局。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的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同时,将以该事件为契机,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2015年2月深交所对公司的监管函及整改情况 公司于2015年2月23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0号),监管函主要内容如下: “2014年11月7日,你公司收到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焦作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铝业”)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贷款及利息2826万元,同时判决你公司对上述贷款的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判决情况,你公司分别在2014年11月和12月确认了1,650万元和270万元的负债,你公司因该诉讼确认的负债累计为3,170万元。2015年1月9日,你公司向中信银行偿还了2,500万元借款本金。此外,你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焦作中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你公司的反担保人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上述诉讼进展情况,你公司直到2015年1月13日才进行了披露,直到2015年1月16日才在我部要求下补充披露了诉讼的详细情况及其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第2.1条、第11.1.1条、第11.1.5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收到该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学习和理解公司印发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以书面与电子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发放给相关人员,并督促其认真学习。 2、建立公司内、外部信息沟通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机制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者。公司责成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汇报,要求其在遇其知晓的,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在第一时间告知并将其有关信息披露的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沟通畅通,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3、认真梳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机制,确认工作流程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责成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工作机制进行进一步梳理,并核对、确认工作流程。在重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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